能源法施行一周年,效果如何?

发布日期:2026-01-14 来源:北极星电力网 字号:[ ]

自2025年1月1日起至今,“十八年磨一剑”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(以下简称“能源法”)施行已有一年。有必要对这部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的成效与挑战进行阶段性检视,进而探寻能源行业在这场深刻的法治化变革中如何调适航向,寻找发展机遇。

(来源:能源评论•首席能源观  文| 陈兴华)

治理成效初显:权威宣示与体系重塑

在立法过程中,社会各界不乏对能源法实效性的探讨与观望。然而,近一年来的实践表明,其实施效果超出了许多人的预期。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,能源法对能源法治建设的奠基与引领作用初步显现,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:

首先,法律颁布本身的权威宣示作用凸显。长期以来,人们往往更倾向于期待法律发挥直接的规范与惩罚功能,而忽视其在国家治理中重要的宣示与导向价值。能源法的出台,正是通过立法程序,将能源安全新战略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新型能源体系、深化市场化改革等重大战略,从政策层面提升至法律层面,为整个能源行业的未来发展锚定清晰、稳定的长期预期。这种以法律形式固化的战略导向,显著增强了各类市场主体——无论是传统能源企业还是新型经营主体——对于政策连续性和行业前景的信心。

其次,能源法切实发挥了对整个能源法律体系的框架构建功能。过去一年的实践表明,能源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能源立法的逻辑与节奏,其作为“上位法”的统领价值正在加速显现。在政策层面,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密集出台系列具有操作性的配套文件,形成了法律定方向、政策抓落实的协同推进态势。同时,能源法有力地激活并加速了电力法等重要单行法的修订进程,不再仅仅是“打补丁”,而是在能源法提供的整体性、现代化框架下,对原有法律体系进行系统性、适配性的重构。

再次,监管执法趋于主动与刚性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。2025年以来,监管部门在公平开放、市场秩序、安全环保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专项监管与执法行动。例如,启动针对管网公平接入、“三指定”等垄断延伸行为的监管,对发电企业电力市场违规行为也开出了罚单。这些举措彰显了能源法的约束力。尤其是针对此前各单行法中没有涉及的行为规制,能源法作为直接监管依据,为能源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。

最后,司法系统正以能动姿态推动法律精神向个案实践转化。对于能源法这类具有鲜明政策导向的领域法,其条文多为框架性与倡导性,难以直接作为传统“权利—义务”型审判依据。这倒逼司法实践进行创新探索。实践中,已有地方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,主动以“法官寄语”等形式,阐释和援引能源法的立法宗旨与战略目标,将个案争议置于国家能源转型的宏大背景下进行说理,让裁判结果更具说服力和社会认同感。

实施挑战仍存:协同难题与落地困境

在肯定成效的同时,也应清醒认识到,能源法的实施仍面临深层次挑战,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:

第一,能源法律体系内部协同难度大。能源法的出台不是终点,而是理顺整个能源法律体系的起点。当前,各单行法的修订困难重重。例如,电力法如何适应步入改革深水区的形势?煤炭法如何重新定位煤炭在新型能源系统中“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”的角色?在“双碳”目标下,从“能耗双控”转向“碳排放双控”,更意味着节约能源法的底层逻辑需要根据新形势进行调整。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能源问题具有极端复杂性,能源法提供了顶层框架,但具体的制度细化与利益平衡,仍需在修法过程中艰难推进。

第二,政策性条款落地执行存在困难。能源法中存在大量宣示性、倡导性条款,如“国家鼓励”“支持建立”等。这些条款指明了方向,但缺乏具体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阐释,导致相关条款在行政执法中抓手不足,在司法审判中难以直接适用。对企业而言,这也造成了战略合规的困境:国家鼓励的方向怎么跟?如何将宏观引导转化为具体的、可评估的商业决策?这种“软法”特性,若不能通过后续配套细则加以硬化,会使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大打折扣,影响其权威性。

第三,能源监督管理体制尚未理顺。法律的执行效果,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机构的权威与效率。我国能源管理体制长期存在“政监不分”“政政不分”或职能交叉的问题(比如,能源法仅笼统规定了能源主管部门,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、地方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如何划分),权责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。能源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监管要求,但并未也无力从根本上解决机构设置这一体制性难题。监管的独立性、专业性和权威性如何保障,不同部门之间如何形成监管合力而非互相掣肘,仍是能源法治化进程的深层制约因素。

企业合规进阶:从被动合规到战略赋能

在能源法所引领的能源治理新阶段,“合规也是生产力”的理念正逐步成为现实。

面对新的形势与挑战,能源企业应当深刻理解能源法的底层逻辑与战略导向,主动推动合规管理体系从被动防御向主动赋能升级。这意味着,企业合规工作不能止步于规避处罚、守住底线,更应成为企业把握政策机遇、优化战略决策、提升运营效率的价值创造工具。能源企业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,提升合规工作水平:

一要筑牢安全底线,防范系统性风险。企业应持续夯实安全生产、生态环保、应急管理等传统生命线,确保不越红线、不触底线。同时,必须高度重视能源法带来的新的合规要求,例如,在反垄断与公平开放方面,自然垄断环节企业需彻底实现竞争性业务分离,杜绝“三指定”等行为;在碳排放管理方面,要加快建立监测、报告与核查体系,积极应对碳市场带来的成本与机遇;在数据安全方面,须将能源数据作为关键资产,严格遵循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。这些合规要求不仅是法律义务,更是企业规避经营风险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支撑。

二要读懂信号,与战略方向保持同频。能源法是国家能源战略意图最权威的文本表达。企业决策者应从中敏锐识别一些关键政策转向,如“防止垄断延伸”意味着自然垄断企业必须严守业务边界,为市场化竞争释放空间;“补贴退坡”的立法取向清晰表明可再生能源等产业必须摆脱政策依赖,真正依靠技术进步和成本竞争力立足市场;“绿色消费促进机制”的建立,标志着消费端驱动将成为产业发展的新引擎,绿证交易、碳标签等将从自愿行为逐步转变为硬约束。企业的战略规划、投资布局和技术研发,必须主动与这些由法律背书的长期趋势保持同频,避免在结构性变革中掉队。

三要直面竞争,锻造核心能力。在日益市场化、低碳化、智能化的能源竞争中,合规应成为企业锻造差异化优势的内在引擎。如对国有企业而言,合规不应束缚创新,应通过严格区分垄断与竞争性业务,为创新板块扫除体制障碍,使其能真正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竞争。对民营企业而言,其机制灵活、反应迅速的特质使其更善于从能源法的框架性表述中寻得商机。例如,法律对合同能源管理、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、绿色消费机制的鼓励,正为中小企业在细分技术、服务与商业模式创新上打开窗口。合规的价值在于为这些创新赋权正名,帮助企业在清晰的规则框架内,安全、高效地开辟新增长曲线。

能源法实施一年来,既勾勒出能源法治的宏伟蓝图,也暴露出体系、执行与体制方面的深层挑战。对企业而言,合规不再只是规避风险的安全带,更应成为在政策框架内主动导航的指南针和驱动发展的新引擎。从风险规避走向战略赋能,是能源企业将法律挑战转化为发展机遇的务实路径。最高级的合规,是在最严格的框架内完成最具创新性的布局。这种能力,将是能源法时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终体现。

(作者系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、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)

 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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